| 第 六 條: |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電腦業依法取得登記執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門市部經營本業者,視同商業公司、行號,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 第 七 條: |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廿歲以上者為限。 |
| 第 十 條: |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 1.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 2. |
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 3.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 4.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 第十一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
| 第十二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己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 1. |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
| 2. |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
| 3. |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之。 |
| 4. |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十五條: |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伍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能復業者,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